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作用

瑞恒号 2024-12-28 06:36 1

一般什么情况下使用函询?

一般是不相隶属之间使用,比如税务局与税务局之间就可以使用。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作用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作用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作用


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

在适用的内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向上级机关询问具体事项。

还可以用于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询问或请求批准事项,以及上级机关催办下级机关有关事宜,如要求下级机关函报报表、材料、统计数字等。此外,函有时还可用于上级机关对某件原发文件作较小的补充或更正。不过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特点:

(一)沟通性:

函对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起着沟通作用,充分显示平行文种的功能,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灵活性: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文关系灵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还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没有其他文种那样严格的特殊行文关系的限制。

二是格式灵活,除了高级机关的主要函必须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较灵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办。可以有文头版,也可以没有文头版,不编发文字号,甚至可以不拟标题。

(三)单一性:

函的主体内容应该具备单一性的特点,一份函只宜写一件事项。

什么情况适合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反映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涉嫌违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五类问题线索。

什么情况下发书面函询

谈话函询适用情形: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行为;

(二)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

(三)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谈话和函询可以分别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凡反映问题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应以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以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一般什么情况下使用函询?

在组织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被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时使用书面函询。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谈话和函询可以分别使用也可以叠加使用,凡反映问题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应以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以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

使用函询的特点

设计函询函的格式和内容,选择函询的方法即采用积极函询还是采用消极函询,有关函询事宜的妥善处置,函询的事宜经过查账人员的讨论商议,一般情况下查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函询,函询方式的选择要根据查账工作的具体需要,凡是在账务资料上能查清的问题。

能在被查单位内部弄清的问题就无需采取函询的形式,因为函询的信件往返需要较长的时间,有时可能石沉大海,有去无回而查账人员事先对此无法确切把握,一旦函件出现阻碍就有可能延误查账的进程,因此查账人员不能对函询抱有十分把握,只有到非函询不可的地步,才组织实施函询。

一般不宜采用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情形有哪些

一、 谈话 或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 根据《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一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二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二)对问题线索处置具体采用谈话或函询,可从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一是反映问题性质。 如涉及违反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二是内容笼统的程度。 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三是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四是被反映问题线索数量。 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五是当地生态。 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问题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二、谈话函询的 审批流程

1、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关于对×××(单位、职务、姓名)有关问题线索办理意见的呈批报告》,提出拟进行谈话或函询的建议。

2、制作《谈话(函询)方案》和《谈话工作预案》,写明被谈话函询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3、制作《函询通知书》、《委托谈话函》等,经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后执行。

4、以上材料,需问题线索承办部门的分管常委(监委委员)签字审批。对县委管理的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时,此请示需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签字审批。

三、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一)谈话的工作流程

1、谈话应按照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审核同意的《谈话方案》,由相关确定的谈话人进行。谈话应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委(组)或者派驻监察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2、经批准,谈话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委(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办部门制作《委托谈话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受委托谈话人,承办部门应督促受委托谈话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将谈话情况反馈给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3、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或者收到《谈话记录表》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相关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4、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由谈话人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后入卷归档。

(二)函询工作流程

1、函询应由承办部门制作《函询通知书》,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委(组)主要负责人。

2、承办部门应督促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委(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审阅签字后回复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为委(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委(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由其所在单位委(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函告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3、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谈话函询了结工作流程

1、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由承办部门起草《关于拟对×××有关问题线索谈话(函询)了结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了结的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报相关批准后,对有关问题线索办结,填写《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2、对于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由承办部门起草《谈话(函询)结果反馈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向被谈话函询人进行书面反馈,同时抄送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委(组)主要负责人。

3、 承办部门向县管干部反馈谈话函询了结情况后,应进行回访,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并将情况报告送案管室备案。

五、谈话函询了结后,给予种形态进行处理的工作流程

1、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确实存在问题,但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政务的,可提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建议,写出相应的《关于对×××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拟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工作建议。

2、根据具体情况报相关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填写《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3、实施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报至相关,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送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六、谈话函询后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流程

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本人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可提出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起草相应的《关于对 ×××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疑点和拟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

谈话函询可以对非员吗

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是可以的。

谈话函询仅适用于员干部;非员干部,根据《关于对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也适用该办法。

谈话函询,是指组织在员干部出现轻微性、苗头性问题时,及时予以谈话、告诫,提醒其自律、自我反省、自我纠正,本质上是对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组织以“诫勉谈话”形式散发的温暖,应该可以普及到全体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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