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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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用。
2、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用由建设单位交纳;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物业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5、物业企业应当制止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4、《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条例。
5、2003年6月8日中华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6、相【法律依据】:对封闭且的建筑物集群,如产业园区,虽然各个企业可自行建设或是委托建设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并取得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其与该区域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物集群的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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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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